2020年9月15日,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昌公司)与洛阳明远石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远公司)一揽子调解协议在郑州知识产权法庭签署,两家企业之间共计13宗一、二审专利权属和侵权案件一举审结,标志着两家企业之间长达数年因员工跳槽引发的恩怨得以基本化解。
这次调解工作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充分的发挥对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统一审理的制度优势,多元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一次生动实践。不但完全解决上述13宗案件,而且使两个公司之间潜在的诉讼隐患得以排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自2018年6月以来,明远公司和其员工王某、程某某等人先后被老东家瑞昌公司告上法庭,仅在郑州知识产权法庭累计起诉多达23宗案件,涉及发明专利权属纠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侵害技术秘密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案由。郑州知识产权法庭经过审理,对其中的17宗案件作出一审裁判,另有6宗案件尚在审理之中。上述17起案件宣判后,当事人不服其中7宗案件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岳利浩法官是这批以上描述的案件的主要承办人。在受理案件后,经过认真熟悉案情,与双方代理律师进行细致沟通,初步确定了促使双方一揽子和解的工作方案。但是调解过程却并非一帆风顺。
瑞昌公司创立于1994年,主要是做石油产品换热器、水封罐、燃烧器等相关这类的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国际领先的燃烧系统供应商与节能环保系统解决方案的提供商。明远公司成立于2014年,瑞昌公司先后有多名工程师和业务人员陆续离职到明远公司任职,随后申请了一系列专利。瑞昌公司认为这些专利系瑞昌公司的职务发明,同时认为明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侵害了其专利权以及商业机密,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双方之间诉争繁多,矛盾尖锐,对抗激烈。
在调解过程中,岳利浩法官与郑州知识产权法庭的法官取得联系,深入探讨当事人双方的核心诉求,确定了以涉案专利权属由双方共有,由明远公司赔偿瑞昌公司一定数额经济损失为框架的初步调解方案。郑州知识产权法庭的法官组织双方沟通协调,采取当面调解、组建微信调解工作群、随时电话沟通等多种灵活方式,不厌其烦为当事人释法析理,不断缩小双方调解要求的差距。岳利浩法官也多次与双方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沟通,耐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但是,由于双方提出的赔偿数额相差悬殊,争执不下,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得知调解工作陷入困境后,岳利浩法官再次与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沟通,了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症结。原来,在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的7宗案件中,有一宗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是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一审认定瑞昌公司的客户名单构成经营秘密,判决明远公司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这宗案件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瑞昌公司主张该公司的技术秘密也应当获得保护,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低,应当赔偿经济损失800万元;明远公司则主张一审判决侵权成立是错误的,应当驳回瑞昌公司的诉讼请求。由于这宗案件的诉讼请求标的大,一审判赔数额也比较高,成为阻碍谈判顺利进行的拦路虎。找准症结后,岳利浩法官建议,双方可以搁置这宗案件的争议,留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公正判决,先就其他案件达成和解。果然,这个建议起到拨云见日的效果,调解僵局立刻松动。
此后的调解工作驶入快车道,一审法官及时对双方取得的共识部分进行固化,对双方对协议条款措辞有不同理解的,由法官拟定中间文本交由双方确认,最终形成对全部诉争专利均由双方共享或者由一方许可给另一方使用,对其他纠纷均撤诉或撤回上诉,明远公司赔偿瑞昌公司一定金额经济损失的一揽子调解协议。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均表示,相信最高人民法院会在侵害商业机密案件中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给高新技术企业的守法经营、合法竞争树立一个标杆。
此次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组织对13件系列案件的成功调解,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加76家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高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庭)、知识产权法院“1+76”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新格局形成后的又一次有益探索,充分体现了集中审理技术类案件的制度优势。在调解工作陷入困境后,承办法官认真查找问题的症结,及时找到阻碍调解工作顺顺利利地进行的拦路虎,创造性地提出搁置重大矛盾争议,先就另外的事项达成协议的建议,获得双方当事人的认可,最终实现的既定调解目标。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创新调解工作经验的有益尝试,会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继续探索和完善。(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因认为“麻欢天”标识被擅自使用在花椒油商品上,成都健心食品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将四川省广汉卓越味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广汉卓越公司立马停止侵害健心公司“麻翻天”“麻欢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健心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余万元。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健心公司诉称,其经授权享有“麻翻天”“麻欢天”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均为第30类调味品、调味料等。经过健心公司多年的使用,“麻翻天”“麻欢天”商标在藤椒油、花椒油等系列调味品产品上,已经具有影响力和知名度。广汉卓越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蓉乡卓越麻欢天”品牌花椒油上,突出使用“麻欢天”标识,与健心公司的“麻欢天”“麻翻天”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广汉卓越公司为搭借“麻翻天”“麻欢天”商标便车,在第29类食用油脂产品上申请和“麻翻天”商标近似的“麻欢天”标识,却故意使用在第30类“藤椒油”调味品上,构成商标侵权。请求判令广汉卓越公司立马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健心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8500元。
被告广汉卓越公司辩称,花椒油、藤椒油在尼斯区分表上没办法找到对应的商品,属于非规范商品,二者与食用油属性高度类似,主流电子商务平台皆将其归于食用油类别,相关公众亦在该类别项下购买。藤椒油、花椒油、麻椒油都是从食用油中萃取麻味获得,产品的最主要的组成原材料是食用油,而且其在第29类使用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并无恶意,是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其系在第29类食用油、食用油脂上使用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广汉卓越公司是否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以及广汉卓越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侵犯了健心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广汉卓越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为花椒油,原料为花椒,做法是将花椒通过萃取后,提取呈香、呈味的物质,加入适当比例的食用植物油稀释,大多数都用在需要突出麻味和香味的食品中,应当认定花椒油的类别属于调味品商品。
此外,广汉卓越公司注册了“蓉乡卓越”商标,其注册类别为第30类,这中间还包括花椒油、藤椒油等。可见,广汉卓越公司对于花椒油不属于第29类商品范围内的商品系明知。因花椒油属于调味品,而广汉卓越公司“麻欢天”商标注册在第29类上,该类别中并不包含花椒油,因此广汉卓越公司使用“麻欢天”超出了其自己享有的注册商标核定商品的范围。广汉卓越公司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欢天”标识,该标识与健心公司的注册商标“麻欢天”呼叫相同,字体相似,构成近似标识,与“麻翻天”字体等均近似,构成近似商标。广汉卓越公司在与健心公司“麻欢天”“麻翻天”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近似的标识,侵害了健心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上,法院判决广汉卓越公司立马停止侵害健心公司“麻翻天”“麻欢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陈昱晗)
尽管在数字货币领域已经领跑全球,但是最近中国央行仍在全力推进数字货币,这可能将在全球掀起央行数字货币研发的新潮流。
新华社10月11日消息显示,在中办和国办近期印发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中,中国官方提出,将支持开展数字人民币内部封闭试点测试,推动数字人民币的研发应用和国际合作。
中国央行副行长近期也表示,将加快中央银行法定数字货币的研发和可控试点,保障支付安全。据悉,自2014年开启对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以来,中国央行已经对数字货币有了越来越充分的技术储备。
国盛区块链研究院今年公布的报告数据显示,目前中国央行数字货币相关的研发机构主要有3家,其在2016年到2019年间,累计已经提交了97项专利,在数字货币发行、流通和应用整一个流程中,已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
不过,随着中国央行对数字货币的推进不断加速,原本并不支持发展数字货币的美国,近期已紧急采取行动,开始布局数字货币。
据悉,10月9日美联储已经带领欧洲央行、日本央行、英国央行、加拿大银行、瑞士央行和瑞典央行等6大央行,共同发布了题为《央行数字货币:根本原则与核心特征》的报告。
涵盖了33国的这7大央行已经对数字货币进行了规划,并声称将为数字化货币制定规则及秩序。由此可见,虽然其进程落后于中国,但是美国加入数字货币的竞赛,目的仍是占据该领域的主导地位,以维护其美元霸权。
尽管英国央行副行长、国际清算银行支付和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主席Jon Cunliffe表示,7大央行此举并非为了追赶中国央行的步伐,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国内政策目标,不过,随着这些央行的加入,全球数字货币竞赛无疑将进一步加速。(来源:金十数据 作者:烁宜)
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网站10月10日消息,近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印发《第七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据悉,本次公布的保护名录中包含46个商标,包括欧莱雅、美宝莲、兰蔻、YSL等多个品牌。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表示,为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沪知局规〔2020〕3号),按照商标权利人的请求,结合部分高知名度商标在本市市场上易被假冒侵权、确需重点保护的真实的情况,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了《第七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现予以印发。要求各单位结合相关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保护重点商标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利,逐步优化营商环境。
觉得商标权被侵犯,他把维权“声明”贴到企业门口!法院:向“碰瓷”式维权说“不”
认为茶叶公司用了自己的商标,益阳人李某不去法院起诉维权,而是跑到茶叶公司周围贴“声明”“风险警示”,给该公司多地加盟商寄律师声明,要求下架该公司产品。茶叶公司不堪其扰,将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索赔55万元。近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该案。
益阳某茶叶公司在当地经营多年,2016年依法受让了涉案的商标,该品牌还曾被授予“湖南名牌产品”称号。
2019年,李某也注册了同名的商标,但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不一样。李某认为茶叶公司使用的商标侵犯了他的商标使用权,走上了疯狂维权之路。茶叶公司忍无可忍,以名誉侵权为由把李某起诉到安化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在全国性媒体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茶业公司使用的茶叶品牌是湖南省名牌产品。李某对茶业公司的名誉在一些范围内造成不好影响,侵犯了茶业公司的名誉权。判决李某在全国性报纸刊登赔礼道歉公告,向茶叶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茶叶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李某不服判决结果上诉到益阳中院,二审法院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综合李某的系列行为,实有“碰瓷”之嫌。法院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践行者,保护企业正当利益,将坚决向“碰瓷”式维权说“不”。(来源:三湘都市报·华声在线 记者:虢灿 通讯员:朱玉姣 凌玉霞)
商标局:1002项中国国内商品(服务)项目名称添加至马德里商品和服务数据库
近日, 包括“汽车发动机火花塞”“玩具照相机”“黄酒”“粽子”等在内的1002项中国国内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已添加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马德里商品和服务数据库中,我国申请人可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网上申请系统直接填报,逐步扩大了我国企业商标“走出去”的保护范围,为我国市场主体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加强商标布局提供更多便利。
为方便国内申请人提交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扩大国内商品(服务)商标国际注册范围,商标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自2018年起多次探讨研究并推动中国国内商品和服务项目翻译成马德里国际注册可接受名称事项。2018年9月,商标局将首批1950个国内项目翻译初稿提交国际局,经过多次审核并修订,2020年8月,国际局对其中的1303个项目通过了翻译审核及分类审查,并把其中1002项添加至马德里商品和服务数据库中。
近年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商标局持续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为满足我国企业“走出去”商标海外布局的需求,商标局将马德里国际注册作为商标工作的重要抓手之一,自主开发完成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网上申请系统,畅通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全程电子化通道,着力提高我国企业商标海外布局效率,今年前三季度,商标局收到我国申请人提交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达到5836件,同比增长28.3%。截止到2020年6月底,中国申请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累计有效量为41232件。
下一步,在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中,商标局将聚焦主责主业,持续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大便利,年底前将商标审查周期压缩至4个月,继续推广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持续推进国内商品项目纳入马德里商品和服务数据库,助力中国企业加强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