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渔罚〔2022〕18号

2024-04-01 日式和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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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4日23时53分,支队执法人员在闽侯县江中村塔礁澳口蹲守时发现一艘左舷挂有闽祥船

  40135船名牌的小船进澳口,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后登临检查,船上共有2名人员,现场负责人是江某平,在江某平的配合下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该船材质为木质,船上有渔获物为小杂鱼1公斤左右,船上有耙蚬子工具1套,江某平当场没办法提供任何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渔获物现场予以放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要求船舶停泊在福州台江渔政执法码头接受调查。5月5日,经支队领导审批,立案调查,指定

  40135”船舶所有人江某平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提取身份证复印件。江某平对5月4日,在闽江禁渔期内,在乌龙江的文山洲附近水域,利用“闽祥船40135”船从事耙蚬子作业的事实供认不讳,承认捕捞蚬子2千克多,卖得50元,其他渔获物小杂鱼1千克多已经放生。6

  月20日,执法人员到闽侯县祥谦镇提取涉案船舶纳入乡镇管理的证据材料。江某平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于5月4日,在闽江禁渔期内,在乌龙江的文山洲附近水域,利用“闽祥船40135”船从事耙蚬子作业。以上违法事实清楚,并有

  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相片5份、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1份(复印件)、船舶纳入乡镇管理材料1份、《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发布闽江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1份。

  2022年6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渔告〔2022〕15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2022年7月4日,你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内容做陈述申辩,表明对本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无异议,无陈述、申辩的意见。你存在以下几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1.

  未依法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处以罚款:(五)内陆水域渔业船舶,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按照《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FZ01HY-CF-0007第五项:同时违反两项以上本《办法》规定,属于“较重情节”。较重情节的处罚标准是: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罚款按一般情节船舶总长档次加100元。该船总长10.2米,江某平销售蚬子违法来得到的50元,一般情节的处罚标准是:没收渔获物、违法来得到的,并处800元罚款。处理意见:罚款800+100=900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50元。2.

  在闽江禁渔期间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禁渔区、禁渔期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规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处以罚款:(五)内陆水域渔业船舶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按照《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FZ01HY-CF-0010第五项:同时违反两项以上本《办法》规定,属于“较重情节”。较重情节的处罚标准是:没收渔获物、违法来得到的,并处850元罚款。江某平销售蚬子违法来得到的50元。处理意见:罚款850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50元。综上,

  本案属于一个行为同时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2条规定,适用法条竞合原则,按“江某平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为案由进行处罚。本机关责令你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900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50元。

  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你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