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典型案例

  2024年6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红花岗区鑫霖百货店开展日常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有待售食品:果肉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保质期:2024年05月11日);白米醋(酿造食醋)(保质期:2024年05月21日);木姜油(保质期:2024年03月02日);花椒油(保质期:2024年06月11日);乐畅二十六香调味料(保质期:2022年03月12日);啤酒(保质期:2023年12月1日);土豆片(保质期:2024年06月06日);油炸方便面(保质期:2024年05月13日)。前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前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系当事人从汇川区友谊副食批发部购进,货值金额为137元。因超过保质期后上述食品未售出,当事人无违法来得到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二、遵义市金鼎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泉水中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2024年6月3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在汇川区松林镇麻国娟食品店对当事人生产的金鼎人家饮用天然泉水(生产日期:2024-05-27;规格型号:18.9L/桶)做监督抽检。检验结论:遵义市金鼎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金鼎人家饮用天然泉水(生产日期:2024-05-27;规格型号:18.9L/桶)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2024年5月27日生产金鼎人家饮用天然泉水共500桶,以1.5元/桶进行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下达召回公告,因产品已销售完毕,未能召回涉案产品。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750元,违法来得到的为1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红花岗区李二嬢小吃店开展日常检查时,在该店经营场所内右方货架上检查发现有待售的食品:康师傅金桔柠檬风味饮品(保质期:日)康师傅金桔柠檬风味饮品(保质期:2023年05月18日);康师傅水蜜桃水果饮品(保质期:2024年03月22日);康师傅鲜果橙水果饮品(保质期:2024年04月20日)。前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前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系当事人从遵义市鑫驰副食批发部购进。截至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当事人已卖出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康师傅金桔柠檬风味饮品4瓶。本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6元,当事人违法来得到的1.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