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用超越保质期的食物质料出产的食物 安徽马鞍山市一酒家被罚款5000元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来,安徽马鞍山市商场监督办理局发布行政处分决议书,触及郑蒲港新区淮缘酒家。

  2021年3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查看,在当事人运营场所内的后厨操作台上发现1袋已开封的“王守義十三香麻辣鲜调味料(出产日期:20190620,保质期:18个月)”和1瓶未开封的“港顺®浓缩鸡汁调味料(出产日期:20190307,保质期:18个月)”,上述2批次食物均已超越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超越保质期的食物采纳行政强制措施。

  2021年4月7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询,经查询承认:当事人对运营用超越保质期的食物质料出产的食物的违法现实没有贰言,本案被委托人(该单位店长)已在现场查看笔录和询问笔录上签字承认。因为办理不到位,导致当事人在涉案产品过期后有运用,收购食物时也未作台账挂号,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物出厂查验合格证或许其他合格证明,因而无法确认上述过期食物的购进时刻、购进途径、购进数量及购进价格。涉案物品“王守義十三香麻辣鲜调味料”和“港顺®浓缩鸡汁调味料”均为常见调味料,用于制造菜肴,因为菜肴没固定配方,当事人无法确认详细用于制造哪些菜肴。

  综上所述,本案涉案物品为执法人员现场查看时扣押的2批次过期食物。经淘宝网查询,本案涉案物品“王守義十三香麻辣鲜调味料”价格3.9元/袋,“港顺®浓缩鸡汁调味料”价格27.6元/瓶。因而,本案货值金额为31.5元,违法来得到的为0元。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本案当事人系初度违法。

  2021年5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分听证奉告书》,当事人自收到奉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说、申辩权,也未要求举办听证。

  当事人运营用超越保质期的食物质料出产的食物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制止出产运营下列食物、食物添加剂、食物相关这类的产品:(三)用超越保质期的食物质料、食物添加剂出产的食物、食物添加剂;”的规则。

  当事人收购食物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物出厂查验合格证或许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物运营者收购食物,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物出厂查验合格证或许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则。

  鉴于当事人属初度违法,且损害结果细微,契合《安徽省商场监督办理行政处分裁量权基准》(2020本)第四章第一节第【137】中第二款:“…契合裁量基准第【132】条减轻处分景象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则。《安徽省商场监督办理行政处分裁量权基准》(2020本)第四章第一节第【132】中第二款:“…契合以下规则景象之一的,减轻行政处分:(三)初度违法,损害结果细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许减轻行政处分:(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许减轻行政处分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背本法规则,有以下景象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办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出产运营的东西、设备、质料等物品;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许可证:(二)用超越保质期的食物质料、食物添加剂出产食物、食物添加剂,或许运营上述食物、食物添加剂;”的规则,决议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分:1.没收超越保质期的食物“王守義十三香麻辣鲜调味料(出产日期:20190620,保质期:18个月)”1袋和“港顺®浓缩鸡汁调味料(出产日期:20190307,保质期:18个月)”1瓶;2.罚款5000元。

  针对当事人收购食物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物出厂查验合格证或许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背本法规则,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办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正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歇业,直至撤消许可证:(三)食物、食物添加剂出产运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许未按规则树立并恪守进货查验记载、出厂查验记载和出售记载准则;”的规则,决议责令当事人当即改正,并给予如下行政处分:正告。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当即改正,并决议给予如下行政处分:1.正告;2.没收超越保质期的食物“王守義十三香麻辣鲜调味料(出产日期:20190620,保质期:18个月)”1袋和“港顺®浓缩鸡汁调味料(出产日期:20190307,保质期:18个月)”1瓶;3.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交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则,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并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收到本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商场监督办理局或许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分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