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配猜中运用了一款酱料,归于复合调味料(有国家规范GB 31644),增加量小于25%,依据GB 7718的4.1.3.13可不打开标识,请问其在食物标签配料表中可否按如下几种方法标识:1、直接标识“复合调味料”;2、标识“酱料名(复合调味料)”;3、标识“酱料名+复合调味料”。盼回答
依据《预包装食物标签公例》(GB 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二十六条关于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明第(一)款,假如直接参加食物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规范、行业规范或区域规范,而且其参加量小于食物总量的25%,则不需求标明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参加量小于食物总量25%的复合配猜中含有的食物增加剂,若契合《食物增加剂运用规范》(GB 2760)规则的带入准则且在终究产品中不起工艺效果的,不需求标明,但复合配猜中在终产品起工艺效果的食物增加剂应当标明。引荐的标明方法为:在复合配料称号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明该食物增加剂的通用称号,如“酱油(含焦糖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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