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答复鸡精调味料在食物标签中的标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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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刻:2024-07-03 08:05来历:国家商场监督管理总局原文:

  食物分类为菜肴制品的食物中增加鸡精进行调味时,食物标签中有必要标明为“鸡精调味料”吗?标明为“鸡精”是否是违规或违法。谢谢

  》(GB7718-2011)4.1.2.1.1 当国家规范、行业规范或区域规范中已规则了某食物的一个或几个称号时,应选用其间的一个,或等效的称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行业规范 鸡精调味料》(SB/T 10371-2003)规则产品的姓名为“鸡精调味料”,《调味品分类》(GB/T 20903-2007) 规则等称号均为“鸡精调味料”。企业应按照食物安全国家规范规则,根据履行规范规范标识食物称号。此答复不作为监管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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