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苍南这个老板赔700元

  肖某向宜山智慧法庭提交起诉状,称其于2022年10月7日上午在宜山某副食品店购买一些零食,其中的李锦记调味酱超过三年保质期,故要求副食品店退还李锦记调味酱价款12元并赔偿1000元。鉴于案情简单,涉案金额不大,智慧法庭法官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过程中,副食品店老板郑某一开始辩称,其一直比较注重商品管理,肖某提供的购物过程视频中有几秒钟调味酱未出现在镜头内,该调味酱是否是店内商品值得怀疑,且肖某诉求金额远远超出商品价值。

  听取郑某辩解后,法官告诉郑某,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攸关公民身体健康,我们的祖国历来重视,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法规。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实践中,销售已超越保质期的食品是被认为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一情形,依法应当向主张损失的消费者进行赔偿。郑某提出再看看店内当天监控,考虑几天。两天后,郑某主动来到法庭,表示愿意赔偿,但这两年受疫情影响,经营状况一般,希望肖某能减少金额。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副食品店赔偿肖某700元的协议,郑某当场履行协议支付了赔偿金。

  值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宜山智慧法庭法官提醒众多购买的人在购物消费时要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防止误买误用过期食品。

  同时,法官也建议食品经营者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按时进行检查在售及库存食品,及时清洗整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否则,经营者不仅依法要对消费的人进行民事赔偿,还会被行政处罚。根据我们国家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